古籍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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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莱山区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和要求。国家从2007年开始启动实施中华古籍保护工程,并建立了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古籍保护重大问题,部署古籍保护工作。

实施古籍普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全区的古籍遗存得到全面的保护。主要任务是,对全区各单位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烟台市莱山区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烟台市莱山区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

我区各级单位有关单位图书馆、宗教部门和寺院及个人都可能收藏有大量珍贵古籍,为了做好我区古籍保护工作,为了全面掌握全区古籍收藏情况,制定古籍保护计划,决定在全区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范围包括我区境内的各基层图书馆、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中国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与古籍。古籍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古籍基本信息主要指古籍数据标识号、古籍书目信息(如书名、卷数、著者、版本、附注、分类、定级等)、书影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古籍破损信息主要指古籍破损原因、程度、级次和修复需求建议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破损记录应细化到“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主要是对古籍库房环境和管理状况的记录,一般以库房为单位进行统计。古籍普查还对收藏单位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
    古籍普查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 普查步骤。从2014年3月30日开始到11月30日先进行登记摸底调查,即各有关收藏单位把单位收藏的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古籍进行整理、填表登记,在11月30日前报莱山区图书馆。普查流程:基层收藏单位填写表格并校对后,汇总提交到莱山区图书馆。莱山区图书馆对基层收藏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校、汇总,对古籍进行定级,并制作成规范的数据格式文档。普查结果采用统一的纸本表格或电子表格登记。

三、 普查工作要求。全区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1.对普查工作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提交普查数据。

2.人员培训工作。为保证全区古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莱山区图书馆结合我区的普查任务、人员素质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和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培训计划。普查培训包括普查人员进行工作责任心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上报普查材料时间、地点。全区各古籍收藏单位及民间个人收藏者请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把《烟台市莱山区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收藏单位古籍保存环境调查表》和《收藏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报莱山区图书馆(莱山区胶东文化广场文化中心莱山图书馆,电话:6891883 邮编:264003)

五、附件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附件2:《烟台市莱山区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

附件3:《收藏单位古籍保存环境调查表》

附件4:《收藏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莱山区图书馆